网络主播带货假Dior获刑(直播带货购卖假货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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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主播带货假Dior获刑

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一起典型案例显示,网络主播与团队通过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销售假冒“Dior”“CHANEL”“LOEWE”等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后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最高检对此表示,检察机关应严惩直播领域侵权假冒犯罪,维护网络营销秩序,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还应关注到案件中直播电商企业的刑事合规风险,引导网络直播营销主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 主播销售假“Dior”“CHANEL”金额达67万余元 典型案例显示,2017年7月24日,廖某与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签约主播,并由该公司配备人员组建直播团队,在某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为网店商家营销商品。自2019年起,廖某直播团队先后与“ADOL直白轻奢定制”“BLINGBLING卜莉卜莉”“创昇服饰”“诸暨市安妮珠宝”等多家网店合作,通过该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为上述网店销售假冒“Dior”“CHANEL”“LOEWE”等商标的服装、饰品、手表等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 2021年3月26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廖某直播团队6人向法院提起公诉(关联售假商家犯罪嫌疑人均另案处理)。2021年6月2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直播带货具有“即时性”“受众广”等特点,售假认定存难点 据介绍,本案系通过直播的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与通过实体店铺或者网店销售商品的传统模式相比,直播带货的销售模式具有“即时性”“受众广”“带货和发货分离”等特点,因此直播售假型犯罪在证据的固定、侵权商品的认定、直播展示商品与实际发货商品同一性的比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证明等方面都存在难点。为解决上述办案难点问题,虹口区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明确了取证思路和证明标准。 具体而言,一是建议侦查人员对主播的直播行为进行有针对性地录屏和截屏,固定其在直播过程中销售侵权商品证据。二是引导侦查人员从直播平台、电商平台分别调取主播以及商家的销售数据,并注意数据的完整性。三是确定从“供货”到“带货”的全链条打击思路,分别从供货商家和买家两个方向取证,从上下游两个方向构建主播与侵权商品的关联,证明“代卖”模式中主播在直播间展示的商品与商家所销售货品具有同一性且确系侵权商品。四是建议侦查人员调取主播团队成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主播团队成员之间、主播团队与供货商家、主播团队建立的粉丝群、售后群等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主播团队对于售假的主观明知。 在审查起诉阶段,虹口区检察院在引导侦查的基础上,适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清案件事实。一是明确犯罪金额。将从直播平台、电商平台调取的电子数据与直播录屏、截屏文件进行比对,并结合买家证言及购买记录印证直播售假事实。通过上述方式进一步明确廖某通过直播销售的侵权商品的品牌和金额。二是厘清涉罪主体。经审查发现,廖某系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签约主播,并由该公司为廖某配备人员组成直播团队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货。 在法庭审理阶段,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廖某的辩护人认为廖某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过程中未起主要作用,系从犯。公诉人答辩指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一是廖某虽与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合作关系,且公司基于廖某的粉丝量和直播销售量为其配备了直播团队,但由于廖某属于头部主播,其团队运营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具体直播行为不受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支配和控制。二是廖某作为主播,系直播团队的核心人物,虽前期由运营人员对接商家、安排档期及初筛直播选品,但对于最终直播商品的选择以及如何在直播中展示商品(包括在直播过程中贴标等)具有决定权。三是商家选择与廖某合作就是看中廖某的粉丝量和带货能力,虽然商品由商家提供,但销售量系由廖某的直播带货产生,商家与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的作用相辅相成。四是通过直播售假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网络营销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严惩直播领域侵权假冒犯罪,维护网络营销秩序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电商营销模式,通过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带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利益诱惑之下的刷单炒信、虚假宣传、侵权售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显现,给直播电商行业带来冲击。通过直播的方式销售侵权商品,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维护网络营销的安全和秩序,检察机关深挖售假主播背后的产业链条,对售假商家等上游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关联售假商家人员共计39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检察机关应严惩直播领域侵权假冒犯罪,维护网络营销秩序。 此外,最高检还表示,直播电商企业合规经营是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基石。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还应关注到案件中直播电商企业的刑事合规风险,充分发挥检察能动性,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延伸检察职能,督促、引导企业健全相关机制,跟踪企业落实整改,从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依托典型案例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引导网络直播营销主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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