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写下的借条,一小时之后竟变成一张白纸”,实践中以使用“消字笔”撰写借条、签署合同的行为并不罕见,这种行为不仅违背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更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这不是典型的坑人吗?这是朋友所为……”,湖北十堰,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慨的案件:2018年3月起,男子林某多次向朋友雷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确认借款12万元的事实。
雷某多次催讨欠款无果,便委托妻子邢某将林某起诉至法院。经调解,林某同意在2019年10月底前偿还借款。
但是之后林某依然没有偿还债务,多次催要,可这林某借钱前却早已动了坏心思,为了逃避还钱,说白了就是赖账,他事先就准备好了“消字笔”。
于是借条很快就打好了,朋友也将钱如数给了他,可1个小时后,借条上面的字迹竟然凭空消失了。
后来雷某多次向林某要求还款,林某却耍起了赖皮,无奈之下,雷某只好在此将其诉到法院,要求提起再审。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日前,湖北省房县检察院成功办理林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为被害人挽回12万元经济损失。2018年3月起,林某多次向朋友雷某借款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借款12万元的事实。雷某多次催讨欠款无果,便委托妻子邢某将林某起诉至法院。经调解,林某同意在2019年10月底前偿还借款。为躲避债务,林某动起了“利用消字笔重写一张借条”的歪脑筋。2019年10月18日,林某以向其父亲要钱偿还借款为由,先行让邢某出具了一份收到林某12万元的收据。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眼见收据到手,林某拿出事先备好的“消字笔”,重新出具了一份12万元借款的借条。一个小时后,邢某再次拿出借条时却发现上面的字迹竟然凭空消失,后邢某多次向林某索要借款无果。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2022年2月,林某拿着收据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邢某接到再审通知后,向法院说明了事情原委并立即报警。“林某通过伪造证据的行为,使邢某陷入错误认识出具收条,但邢某并未放弃和丧失债权,该案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此案,认真梳理案件法律关系、犯罪目的和手段,分析该案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别,建议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进行侦查取证。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了解到林某、雷某双方案发前关系融洽,雷某也表示若林某偿还欠款,愿意谅解其行为。为切实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承办检察官多次向林某释法说理,引导其主动认罪认罚、偿还欠款。2022年12月,林某向法院支付了12万元执行款。经承办人调解,林某向雷某表达了歉意,雷某也在收到法院执行款后,向林某出具了谅解书。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鉴于林某认罪态度良好且犯罪情节较轻,承办检察官进行类案参考后,依法提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该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以及公开听证会对该案进行讨论,于2月2日对林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承办检察官提醒,在借据书写、签订合同、票据结算等过程中,对于合同,尽可能使用电子打印文稿;需要签字和填写票据时,自带签字笔;必要时加盖印章或按手印。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借条变白纸”案的案情细节和处理结果该如何解读?今后我们在伸出援手周济友人时应当如何做,方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一、案件评析
本案最吸睛之处莫过于借条变白纸,案件甫一公布便冲上微博热搜,引起网友广泛讨论,但仔细阅读案情,却不由让小编惊讶和疑惑于当事人的“迷惑操作”——借款人林某出具新借条的意义何在?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借款人林某在出具新借条时,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由已生效的调解书确认,就算新借条变成白纸,也不影响出借人径行凭借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时是否出具新借条已经毫无意义。唯一的解释是根据日常交易惯例,出借人在出具收据时往往会同时销毁原借条,因此出借人雷某、邢某在发现林某并不能如约还款时,便要求林某重新出具借条。但吊诡的是,此时出借人并未要回收据,甚至在发现新借条变为白纸后亦未索回收据或者要求重写借条。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于是两年后借款人林某得以这一收据提起再审企图证明自己已经偿还前款以躲避债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似乎不存在得以再审之情形,但正是因为林某申请了再审,使得其触犯了虚假诉讼罪,在可能遭受牢狱之灾的威慑下,在借款四年九个月,调解三年两个月后,为求得谅解以获轻判或不起诉,方才归还了借款。就本案最终的结果来看,确实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出借人挽回了损失,借款人虽免去牢狱之灾但也留下了案底,也得到了一定的教训。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从本案中,我们不免也会有一些疑问,真要碰到用“消字笔”所写的变成白纸的借条该怎么办?其是否还有法律效力?林某是因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倒打一耙”才触犯了虚假诉讼罪才“伏法”的,那么如果林某单纯以“消字笔”书写借条、签署合同会犯罪吗?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二、“变成白纸”的借条还有用吗?
借条、欠条、收据等文书在法律上统称为债权凭证,此类债权凭证是出借人据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关键证据,但并非意味着没有债权凭证便不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第2条第1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即,除了债权凭证外,出借人还可通过“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达成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比如转账凭证。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16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由此可见,当出借人仅以转账凭证起诉时,借款人必须首先举证证明出借人所诉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若不能拿出合理证据证明否认,也还是要承担相应还款义务的。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此外,就算借条变为了白纸,但也并非就是纯粹的“白纸”,其上还有消字笔墨水所残留的化学成分以及写字时用力所留下的印记,现代司法鉴定通过这些痕迹可以使得消失的字“重见天日”。所以即便借条已经是一张“白纸”,也依然大有用处。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综上,一方面并非没有借条就“打不赢官司,要不回钱”,另一方面所谓“变成白纸”也并非就真能成为一张白纸。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三、滥用“消字笔”,小心身陷囹圄
“消字笔”并非难得之物,通常用作魔术道具,近年来也成为一种新型的“练字神器”,另一款“可擦笔”,也非常受学生们喜爱,成为“作业神奇”,这两款笔前者字迹可以自行消失,后者用橡皮擦即可消去。实践中,如同本案一样用此种“消字笔”或者“可擦笔”撰写借条、签署合同的行为也并不算十分罕见。文章源自千电号-http://www.xmxqx.com/20137.html
不过与本案构成虚假诉讼罪而非诈骗罪不同,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等行为多认定为诈骗罪。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是本案的原借条并非是用“消字笔”写就,而且案涉债权已经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所确认,嗣后林某重新以“消字笔”写就的借条并不能使出借人“放弃和丧失债权”,因此林某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林某竟然拿着骗取的收据申请再审,“误打误撞”符合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在主观心态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在手段上要求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为方法,在结果上要求实际取得财物。而在司法实践以诈骗罪论处的案件中,被告人均是一开始便以消字笔书写借条或签署合同,未曾有履约的意思,并实际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因此,如果在缔约伊始便以“消字笔”签约,不仅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更是触犯了刑法的禁令,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四、借钱时的注意事项
周人之急、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生活中难免会有友人突逢变故而一时周转不开,必要时我们一定会伸出援手,但与此同时也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些借钱时的注意事项吧。
第一,务必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
根据《民法典》第668条第1款:“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原则上借款合同可以为书面形式,但紧急情况下口头情况也可以,不过事后的举证负担较重。同时,法律仅要求为书面形式,而未限制必须打印或是手写,考虑到证明效力,避免借款人以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抗辩,应当尽量以借款人手写全文为宜,并且于签字处应当加盖手印。当然,所用的纸和笔我们应当事先准备好,以避免借款人故意或误用“消字笔”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建议采用转账支付,尽量避免现金交付。
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15条:“(第1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第2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需要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特别生效要件,因而当事人单纯以借条并不能当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如果借款人抗辩未收到借款,则出借人必须提供相应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而以现金交付时难以留存相应证据,就需要法官结合相关因素判定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但是,如果是以微信、支付宝、银行等途径以转账方式进行,借由转账凭证即可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避免了法官自由心证的不确定性。因此,最好采用转账支付,不得已采用现金方式时,也可以通过录像、另签收据,提供借款现金来源的取款凭证等方式证明。
第三,必要时也可以邀请见证人在现场见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等方式,以进一步提高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性或强化债权的实现可能性。不过要注意,见证人不宜与借款合同有利害关系;对于所提供的物保要注意审查是否有在先成立的担保物权,对于人保,要注意核实并留存好保证人的身份信息。

人无信不立,无义亦不立,出于信,当我们自己在受友人慷慨相助后要及时归还借款,出于义,当友人急需时我们也要挺身而出扶人之危。当前社会上有一小部分“老赖”借钱不还的恶行确实影响了社会风气,但是这不能成为我们“自扫门前雪”的借口和托辞,人心本不应如此冷漠,《民法典》就是守护人心温暖的权利保障宣言书,公正司法就是维护情谊实现正义的最后防线。